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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房屋征收“新条例”
来源:城市经济导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作者:

    (陕西)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三个文件,均由2012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到2017年1月15日废止。

  与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2012年初废止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相比较,新颁布的管理条例有了多项变化。

 

行政复议,由上级裁决


  首先,在早先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既包括公共利益的,也包括商业利益的。但此次条例修改后,商品房开发就没有纳入其中,只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

  此外,征收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先的拆迁,拆迁单位包括开发企业和其他一些性质的单位,政府不能作为拆迁主体。而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其法人均不能作为征收主体。

  而变化最为显著的在于,在此次条例中,解决争端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被征收人的权益有了明确保障。

  过去,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拆迁办或房管局对一方提出的行政裁决进行审理,做个行政裁决书,一方不履行,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而强制拆迁的形式有:行政强拆或法院强拆。

  而现在,达不成协议之后,政府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执行,法院要对此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由法院实施强行征收。

  与此同时,主管的部门也发生变化。由于现有的国家条例要求,主管部门是地方县市级人民政府,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原先拆迁时,各级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有管理和监督职能。新条例颁布后,住建部门的职责是和发改委、财政、国土部门一起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如果因为征收发生了行政复议,则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裁决。

 

补偿,明确要求按照市场价


  过去的补偿,虽然也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但根据的是政府发布的一个货币补偿基准价,在这个基准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而现行补偿方式完全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来进行,而且明确要求不低于同一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补偿的标准比过去高了一些。

  对生产经营用房的补偿也做了重大变化。过去,是对停产、停业进行适当补偿,而现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的,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说,拆迁关注公共利益,征收更关注物权。此前拆迁是行政命令,就必须要执行,否则就是违反行政决定。征收是行政行为,比过去人性化,可以跟你沟通、协商,然后制定征收方案。总之,充分考虑到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对征收与被征收双方的权益都进行了有效保障。

 

部分被征收者可获保障性住房


  在新规定中,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被征收者,只要符合条件,将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经过相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望优先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办法指出,征收个人住宅的,如果被征收人满足市、县(区)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符合市、县(区)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等其他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根据被誉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转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核准结果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对其进行住房保障。